湿地环保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岳阳市湿地环保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由岳阳市环保志愿者自愿组成,并聘请省内外知名学者、专家参加,是非营利性民间环境保护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推动科学环保教育,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文明,促进湿地环保事业为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岳阳市环保局的业务指导,接受岳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办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岳阳市南湖大道金山大厦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科学性环保教育,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

(二)支持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一切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湿地环保事业。同时,根据条件,对破坏湿地环保和生态平衡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批评和吁请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舆论予以遏止;

(三)利用因特网信息传播媒体,采用文字和图片形式,传播湿地环保信息,介绍湿地重大环境事件与活动,宣传湿地建设的成功经验,介绍湿地动植物资源,培养人们的环保意识;

(四)根据条件支持和组织开展湿地环境科学与环境理论研究,组织研究成果交流与转化;

(五)组织会员进行湿地动植物资源调查,研究和拍摄活动,收集信息,为环境教育和宣传提供资料。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身体力行地保护环境,赞同湿地环保促进会的宗旨和章程,愿为湿地环保事业贡献力量的个人,经申请并获理事会批准,发给会员证,按年度交纳会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凡从事或热衷于环境保护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赞同本会章程,并在日常工作中遵循本会宗旨,支持并能经常参加湿地环保活动的,经理事一人介绍,本单位提出申请,获理事会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按年度交纳会费,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在网上发表图片和研讨文章,介绍湿地环保和建设的成功经验;

(四)经理事会批准,以本会名义到国内各湿地拍摄采访,或应邀考察;

(五)为环保教育,宣传和采访活动提供方便。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身体力行并主动传播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自愿捐资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为本会志愿服务,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经备案即予注销。会员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讨论即予注销。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有损本宗旨、声誉或违反国家法律者,经理事会讨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或终止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环保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发起人或会长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由本会会长担任,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机构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监督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岗位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交副秘书长和各机构、实体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处理其他日常业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费数额及交纳的办法,由每届理事会依据国家关于社团会费数额收取有关精神具体规定,本会接受会员会费以外的捐助。

第二十五条   本会接受政府、社会机构、团体及个人的资金、服务、设备、图书资料或其他形式给予的赞助和捐赠,并根据情况以适当形式感谢。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服务属志愿性质,不计报酬,根据情况可提供餐旅补贴,对于受理事会聘请,用较多工作时间,从事本会特委托任务的会员,其酬谢办法由理事会根据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将用于开展湿地环保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和捐助者公布帐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市环保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经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办注销登记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如有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办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1年6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